(2016)鲁1402执恢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官向峰与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向峰,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松,张勇,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官向峰被执行人: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松被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文国上列当事人民间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3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移交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胡新和书记员 :郭飞龙书记员 :郭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