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8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金×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8367号上诉人金×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对该案做出的(2016)京03民终836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首部第一行原为“上诉人(原审金×)”应纠正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一页首部第六行原为“被上诉人(原审刘×)”应纠正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裁定予以补正。审 判 长 付 辉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世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