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行辖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行辖18号原告萧县石源石材开采有限公司诉被告萧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萧县石源石材开采有限公司提出回避申请,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便于案件审理及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该案由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