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林峰弟、林红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峰弟,林红妹,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8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林峰弟,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红妹,女,1980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幼君。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林峰弟、林红妹与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林峰弟、林红妹执行款5517.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51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吴礼东审判员 冯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含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