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罗远象、赵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远象,赵卫,赵正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罗远象。被执行人赵卫、赵正启。本院立案执行的罗远象与赵卫、赵正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鄂0922执119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