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X邪教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刑初19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女,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无文化,无职业。2016年7月19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3日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甘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从现住处出来,在途经文明大街时将多本法轮功宣传册随手放在路边停放的自行车车筐内,在途经去中兴乡路口附近时,将一本法轮功宣传手册放在了停在路南侧的一辆轿车车门把手内。秦某某到其女儿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秦某某家查获法轮功宣传册128册,法轮功书籍46本,宣传光碟21本、宣传卡片62张、宣传沾贴13张,视频播放器、视频接收器、收音机等设备9部。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秦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从现住处出来,在途经文明大街时将多本法轮功宣传册随手放在路边停放的自行车车筐内,在途经去中兴乡路口附近时,将一本法轮功宣传手册放在了停在路南侧的一辆轿车车门把手内。秦某某到其女儿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秦某某家查获法轮功宣传册128册,法轮功书籍46本,宣传光碟21本、宣传卡片62张、宣传沾贴13张,视频播放器、视频接收器、收音机等设备9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书籍、光盘、播放器等照片,证实在被告人秦某某家中发现法轮功宣传光盘21本、法轮功宣传册及书籍128本、视频播放机、视频接收器、收音机等设备9部。2.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某的自然情况;(2)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秦某某家搜查到的法轮功书籍、光盘等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1(系秦某某女儿)的证言,证实我妈练法轮功已经有十多年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初还是我弟弟给她买的书。(2)证人郭某2(系秦某某的丈父)的证言,证实大概在二十年前我和我老伴秦某某在延吉生活的时候,有人联系我老伴学“法轮功”之后秦某某一直练到现在,她整个电视是能收到“法轮功”的台,还有法轮功的书籍。(3)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18日我的车把手上有人放了一个小本,像传单似的,像小学生的作业本那么大,卷着塞到我车把手里了,颜色有点花,外面有塑料的包装。后来公安人员来把那小本拿走了。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7月18日下午5、6点钟,我从家里出来拿了五本法轮功宣传册,我沿着往齐市方向的大道走,我把法轮功宣传册顺手放在路边停放的自行车车筐里了,还有一本放在轿车的车门把手上,具体把宣传册放在哪里停放的自行车车筐里我记不清了,为了祛病,我平时在家也练习法轮功。。5.视听资料甘南县公安局现场搜查光盘,证实在被告人秦某某家搜查到法轮功宣传材料的情况及秦某某自认曾散发过法轮功宣传资料。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系法轮功习练者,在信教期间曾向外散发过法轮功宣传资料,并在其家中保管了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册及书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悔罪意识强烈,甘南县司法局评估后认为,被告人日常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秦某某所有的法轮功宣传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景 丽代理审判员 叶思明人民陪审员 刘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金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