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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恢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晓碧与重庆来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碧,重庆来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碧,女,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重庆来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烟雨路1号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08244787-6。法定代表人:谭忠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晓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来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来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8执恢51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堂玉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