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海德尔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昌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德尔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昌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331-2号申请人:海德尔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198号沙河大李家村南。法定代表人冯元士,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昌友,男,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海德尔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昌友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德尔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昌友所有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昌友所有的房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上述房产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