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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2165号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徐志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祖丽,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成都市十二桥。经营者:刘宁,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昱,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凡,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与被告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驻颜门诊部”)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祖丽,被告驻颜门诊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凡、戴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驻颜门诊部向经典公司支付广告费用94500元及违约金9450元;2.驻颜门诊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8日,经典公司与驻颜门诊部签订《2014-2015年度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经典公司、驻颜门诊部依据双方确认的《经典视线公交站台广告计划单》发布广告及支付广告费。合同签订后,经典公司按约履行了广告制作、发布义务,驻颜门诊部至今未支付广告费用,故经典公司起诉来院。驻颜门诊部辩称,经典公司与驻颜门诊部签订的合同属吕柯实际经营期间发生,合同的发生、履行、确认均由吕柯负责。由于驻颜门诊部由吕柯实际经营管理,合同履行情况无法确认,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8月18日,经典公司作为乙方,驻颜门诊部作为甲方,双方签订《2014-2015年度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2014-2015年度公交站台灯箱广告,合同期限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甲方将《经典视线公交站台广告计划单》提交给乙方,乙方在2天内回复,该计划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甲方盖章为准,作为双方广告款结算凭证。甲方每月发布周期为28天,每月起止时间为1-14,15-28。每个发布档期确定后,发布前甲方支付给乙方50%的费用,发布结束后5日内,甲方结清乙方余款。甲方如逾期10日仍未支付应付的广告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向甲方追讨全部发布期的广告费,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章,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2.合同签订后,经典公司与驻颜门诊部签订了多份《经典视线公交站台广告计划单》及附件,经典公司发布了广告。3.驻颜门诊部与吕柯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驻颜门诊部由吕柯从2012年3月1日负责经营至2015年6月30日,经营期间的亏盈及法律问题由吕柯全权负责。4.庭审中,驻颜门诊部申请对案涉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上其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驻颜门诊部主动撤销鉴定申请。同时,经典公司申请对案涉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上驻颜门诊部公章与本院已审结(2015)金牛民初字第6770号案件的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的一致性进行鉴定。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案涉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上驻颜门诊部印文与本院已审结(2015)金牛民初字第6770号案件中的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的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经典公司交纳鉴定费2600元。本院认为,经典公司与驻颜门诊部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依据合同约定,驻颜门诊部差欠经典公司广告费94500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合同约定,驻颜门诊部最迟应于合同履行期满后5日内即2015年9月5日前支付广告费,现无证据证明驻颜门诊部已支付此广告费,驻颜门诊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广告费的责任。经典公司诉请驻颜门诊部支付广告费945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合同约定,驻颜门诊部应向经典公司支付违约金9450元。经典公司诉请驻颜门诊部支付违约金945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驻颜门诊部与吕柯签订的协议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发生约束效力。因此,本案合同义务应由驻颜门诊部承担。经典公司申请的案涉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上驻颜门诊部印文与本院已审结(2015)金牛民初字第6770号案件中的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上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因此,依据鉴定的相关规定,本案鉴定费2600元应由驻颜门诊部负担。驻颜门诊部自愿主动撤销鉴定申请,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4500元,违约金9450元,合计人民币103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5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3789.5元,由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