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程馍胜与宋冬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馍胜,宋冬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356号原告程馍胜被告宋冬冬本院2016年9月28日对原告程馍胜与被告宋冬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48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6)鲁148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八行“应予撤销”更正为“应为无效合同”,第20行“撤销原告程馍胜与被告宋冬冬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更正为“原告程馍胜与被告宋冬冬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邴苌虹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