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3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森、张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森,张铁,高华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527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森(曾用名郑斯),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21日被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1月6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文丰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铁,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淳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梁锦伟,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华清,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黎金成,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未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森、张铁、高华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森及其辩护人文丰兵、被告人张铁及其辩护人梁锦伟、被告人高华清及其辩护人黎金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森经宋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天和府邸一栋三单元201房内,为永丰国际娱乐场赌博网站(网址:××)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张铁于2015年9月开始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高华清于2015年11月开始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郑森、张铁、高华清的作案手法,是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并引诱参赌人员进入该网站赌博。郑森、张铁、高华清每人每月除领取1500元固定工资外,还可从各自引诱到的参赌人员投注的总额中抽取0.5%作为佣金。郑森至今共引诱到约30名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共获利约40000元;张铁至今共引诱到约30名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共获利20000元;高华清至今共引诱到约3名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共获利3300元。由被告人郑森引诱到的参赌人员罗某因在永丰国际娱乐场赌博网站(网址:××)一直赢钱,郑森的上家宋某(另案处理)遂将罗某在赌博网站上的账户封掉,导致罗某不能在该网站内取出60000元的赌资本金。事后,郑森得知罗某因赢钱被封号,在明知该赌博网站上的参赌人员,如果输钱则直接输钱,如果赢钱则会被采取封号的方式导致不能取回赌资本金,即参赌人员不可能赢钱,仍然引诱、欺诈其他人进入该网站赌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罗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潘某等证人的证言,电脑等物证,扣押清单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郑森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郑森、张铁、高华清无视国法,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中郑森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森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指控其明知在该赌博网站不能赢钱仍引诱他人进入网站赌博不属实、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等辩解意见。被告人张铁、高华清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郑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指控被告人郑森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不符合事实等辩护意见。被告人张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铁系从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辩护意见。被告人高华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华清系从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森、张铁、高华清犯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郑森被抓获后,供述了其同伙住处并带领公安民警在广西钦州市天河府邸一栋三单元201房抓获同案被告人张铁、高华清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森、张铁、高华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郑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森、张铁、高华清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森、张铁、高华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郑森所提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森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稳定供述其明知在该赌博网站赌博的参赌人员不可能赢钱的情形下,为赚佣金提成仍拉人赌博的事实,庭审中虽否认该事实但未有合理辩解,而其通过网络赌博盈利达到约40000元,已构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三辩护人所提的本案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专职并积极拉拢参赌人员到赌博网站赌博投注并从中获利分成,在共同犯罪中重要作用,不是从犯,且本案赌博网站的建立者尚未归案,亦不宜区分主从犯,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本院亦会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郑森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郑森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不符合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郑森未直接收取参赌人员的投注,但其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拉拢参赌人员向赌博网站投注,并从赌博网站中拿取底薪及从拉拢的参赌人员的赌博投注流水中抽取提成,应视为其接受赌博投注的行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森、张铁、高华清的犯罪情节、作用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高华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球审 判 员  邝著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伟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