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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9年3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住禄丰县一平浪镇。被执行人:黄某,男,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住禄丰县一平浪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5)禄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黄某应支付李某某1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查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