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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龚兴贵与十堰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俊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兴贵,十堰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龚兴贵。被执行人十堰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纪大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俊勇。本院在执行龚兴贵与十堰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龚兴贵与李俊勇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经查询,未发现十堰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龚兴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李俊勇的执行。二、终结(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十堰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