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庄金山等申请陈广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金山,夏善红,陈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庄金山,住所地德惠市夏家店街道腰林子6队申请执行人夏善红,女,汉族,住所地德惠市夏家店街道腰林子6队被执行人陈广发,地址德惠市郭家镇大房子6社。庄金山、夏善红与陈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7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广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庄金山、夏善红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广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庄金山、夏善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广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庄金山、夏善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