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907-1号
申请执行人:崔利国,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宝顺,男,蒙古族,牧民。崔利国与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69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宝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宝顺履行(2016)内0421民初6907号民事调解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宝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宝顺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国臣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