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开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开先,古文法,陈志坚,陈飞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481967年10月1日安远县欣山镇153****5678,董事长:杨文生。被执行人刘开先,男1972年10月23日362127197210234712安远县版石镇赖坑村谢屋坝村民组10号附1号。被执行人古文法,男1967年4月2日362127196704024737安远县版石镇上坑村园坋村民组81号。被执行人陈志坚,男1955年12月20日362127195512204712版石镇安信村隔背社区上新屋组。被执行人陈飞标,男1970年10月15日362127197010154718安远县版石镇长青路3号。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开先、古文法、陈志坚、陈飞标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刘开先、古文法、陈志坚、陈飞标应支付申请人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109813.93元,承担执行费1547.2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开先;古文法;陈志坚;陈飞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执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老三审 判 员 梅 勇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