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文晔申请执行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晔,高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40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晔,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高彪,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关于王文晔申请执行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文晔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东执字第2405号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孙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