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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申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玉莲与邓炳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玉莲,邓炳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申字第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莲。委托代理人:王书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炳全。再审申请人刘玉莲因与被申请人邓炳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威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玉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岳登攀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