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申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玉莲与邓炳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玉莲,邓炳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申字第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莲。委托代理人:王书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炳全。再审申请人刘玉莲因与被申请人邓炳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威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玉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岳登攀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