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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544号原告:刘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汇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