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544号原告:刘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汇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