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惠亚琪与庆阳声韵大剧院、耿立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亚琪,庆阳声韵大剧院,耿立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2364号原告惠亚琪,女,汉族,1995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投资人张霞。委托代理人朱万峰,男,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耿立峰,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庆城县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惠亚琪与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耿立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亚琪、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的委托代理人朱万峰、被告耿立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亚琪诉称:被告耿立峰为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的负责人,原告曾为该剧院的演员。2013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仍旧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至2016年2月。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1500元。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被告无故扣减原告工资共计1000元。2015年4月19日,原告拒绝被告正常工作范围外的演出,被被告扣除工资500元。2014年冬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在正常工作范围外的工资2000元,但至今被告分文未付。2015年春节假日,原告加班7天,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加班费980元。在原告工作的两年里,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46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承诺会尽快支付原告工资,但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共计39080元(其中工资19080元,违约金2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4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其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辩称: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与原告签过合同属实,经核算,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仅欠原告劳动报酬10850元,原告要求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应予以驳回。被告耿立峰辩称:我系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的管理工作人员,我从来不欠原告的劳动报酬,所以我不是适格的被告,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的投资人张霞,与被告耿立峰系夫妻关系,被告耿立峰负责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的日常管理工作。2013年7月26日,原告惠亚琪与庆阳市声韵秦剧团签订《庆阳市韵秦剧团聘用演员及演奏员专用合同书》,合同约定:“一、被聘用人惠亚琪从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起成为本团合同职工,合同期间内,享受探亲路费二趟,按车票票价报销。二、本团从2013年7月26日起,每月发给被聘用人工资定于15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与二被告协商,由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继续聘用原告惠亚琪,月工资3200元。2016年1月,原告惠亚琪离开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经双方协商于同月18日,由被告耿立峰对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下欠原告惠亚琪工资数额向原告惠亚琪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庆阳声韵大剧院今借到惠亚琪现金壹万肆仟陆佰元整(14600元)借款人:耿立峰。2016年1月18日。“嗣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庆阳市韵秦剧团与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系同一剧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惠亚琪与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劳务关系成立,其合法债务应予以清偿。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欠原告惠亚琪劳务费14600元,有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的管理人耿立峰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充分有力,且二被告对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应按照欠条内容支付原告惠亚琪的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支付其工资14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耿立峰系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的管理人员,给原告出具证明的行为系公司行为,且原告惠亚琪与被告耿立峰并无劳务关系,故原告惠亚琪要求被告耿立峰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经济补偿金8400、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800元的诉讼请求,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故对原告惠亚琪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辩称其只欠原告惠亚琪劳务费10850元,原告惠亚琪予以否认,且被告耿立峰向原告惠亚琪出具的证明中载明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欠原告惠亚琪14600元,故对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的这一辩解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支付原告惠亚琪工资14600元。二、驳回原告惠亚琪要求被告耿立峰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原告惠亚琪负担1242元,被告庆阳声韵大剧院负担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京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