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民初字第2006-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汝州市汝州城市信用社与闫红涛,李瑞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汝州城市信用社,闫红涛,李瑞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民初字第2006-106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州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魏跃,任主任。被执行人:闫红涛,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街道办事处沿河东街18号。被执行人:李瑞刚,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城垣南路老瓜坑商品楼北楼一单元201号。本院在执行汝州市汝州城市信用社与闫红涛,李瑞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汝经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