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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邢君华与孟祥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君华,孟祥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810号原告:邢君华,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才,农民。被告:孟祥锐,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君华与被告孟祥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君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孟祥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君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君华撤回对被告孟祥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君华负担。审判员  乔国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