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朱翠平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2民初3032号原告朱翠平,女,1974年11月16日生,住盐城市射阳县。委托代理人宋相根,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城河路5号。负责人吴夕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翠平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盐城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翠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相根、被告中国联通盐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芳、邹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翠平诉称,2015年8月30日17时左右,原告驾驶的苏J×××××号摩托车在射阳县工商局东侧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被被告架设的电缆线刮到,致原告摔倒在地,脖子受伤。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查明,该电缆属中国联通盐城公司所有,后被告与原告取得了联系,被告将原告送至射阳县中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胫骨平台及左股骨下端骨挫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挫伤,经过药物治疗三个月后病情未能好转,复查时,医生建议需住院治疗,原告共支付医药费4793.45元。为赔偿问题,原、被告协商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48106.85元(其中:医药费4802.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营养费54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1000元、财物损失费8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中国联通盐城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发生的事实无异议,是我公司线路引发的事故,但是我们认为原告自身存有重大的责任,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引发该事故的直接原因;2、我公司已垫付1947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17时左右,原告驾驶苏J×××××号摩托车在射阳县工商局东侧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被告架设的电缆线悬挂在半空中,原告被电缆线刮到脖子,摔倒在地。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查明,该电缆属中国联通盐城公司所有,后被告与原告取得了联系,被告将原告送至射阳县中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及左股骨下端骨挫伤;2、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3、左膝关节腔积液;4、左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挫伤。原告经过药物治疗三个月后病情未能好转,复查时,医生建议需住院治疗,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入院,同年12月19日出院。原告共支付医疗费4802.85元(其中有票据4289.85元,无发票的513元),被告中国联通盐城公司支付医疗费447元,另给付原告1500元。为赔偿问题,原、被告协商未果。2016年5月17日,原告朱翠平诉至本院。同年6月24日,经原告申请并预交鉴定费600元,本院依法委托东台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误工期限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7月27日鉴定,于8月15日作出东台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活鉴字第1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朱翠平确定误工期限六个月。建议:护理期限三个月(1人护理),营养期限二个月”。另查明,盐城大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朱翠平任大堂经理,年收入为60000元。但原告朱翠平未能提供工资明细。原告朱翠平支付摩托车修理费82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一)关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中国联通盐城公司架设的电缆线悬挂在半空中,导致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时,被电缆线刮到脖子,摔倒在地,被告中国联通盐城公司未能注意线路设备的安全使用,诉讼中亦未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当认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原告朱翠平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过错。(二)关于原告朱翠平损失的审核确定。案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确定。1、医疗费用。(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原告共支付医疗费4802.85元(其中有票据4289.85元,无发票的513元),被告中国联通盐城公司支付医疗费447元,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审核,确定医疗费为4736.8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记载,原告的住院时间为8天,参照本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8元/日计算,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4元。(3)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营养期限二个月,原告要求营养费54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营养费为540元。医疗费用合计5420.85元。2、伤残损失:(4)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期限三个月(1人护理),按照70元/日的标准计算,确定护理费为6300元。(5)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期限六个月,并结合病历和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审核,按照按照本院所在地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7173元计算,确定误工费为18586.5元。(6)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治疗支出交通费用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500元。(7)财物损失费。原告请求财物损失费为820元,提供了修理费发票,本院对原告的财物损失费的请求支持820元。上述第(1)至(7)项合计31627.35元。(四)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本起纠纷中,被告中国联通盐城公司对损害后果负有全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1627.35元,扣减被告中国联通盐城公司已支付的1947元后,为29680.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朱翠平29680.35元。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60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各项给付义务及返还义务和本案诉讼费的负担情况,应给付朱翠平30980.35元(29680.35元+1000元)(户名朱翠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8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顾 飞人民陪审员 施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晶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