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通化百姓担保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鼎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永胜、梅河口市埠城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张晶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百姓担保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鼎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永胜,梅河口市埠城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张晶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通化百姓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玉玲,董事长。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鼎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胜,经理。被执行人赵永胜,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埠城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晶艳,经理。被执行人张晶艳,女,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灭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百姓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鼎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永胜、梅河口市埠城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张晶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判令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鼎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永胜、梅河口市埠城农机化生产专业合作社、张晶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通化百姓担保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11900元,执行费12590元。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伯 欣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郭 志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