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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乔金雷、仝桂英与被告民事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金雷,仝桂英,郭廷真,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埝尾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787号原告:乔金雷,男。原告:仝桂英,女。被告:郭廷真,男。被告: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埝尾头村村民委员会。原告乔金雷、仝桂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规划给二原告的院基(1997年绘制的院基平面图地标135号),并赔偿损失及使用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1986年,郭稳珠当村长时在村东规划了一排宅基,其中有二原告的宅基地,该宅基地(地标135号)北靠张长行,南邻郭秉玉(被告郭廷真父亲),并交情一切费用,后因二原告生意亏损,无力盖房,院基一直空置。1997年被告埝尾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郭建有再次确认诉争得院基归二原告使用。并在当时的三家庄乡政府绘制各村居民院基平面示意图时,将诉争的135号宅基地标注原告的名字。2002年,二原告听说被告郭廷真将二原告的院基和其院基打通合并盖房。二原告前去理论时,被告知被告埝尾头村村民委员会将诉争的宅基地卖给被告郭廷真。后二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埝尾头村村民委员会解决纠纷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原、被告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时,应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本案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金雷、仝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乔金雷、仝桂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可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