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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8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慧与占小青、杨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慧,占小青,杨敏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720号原告:郑慧,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新,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依龙,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小青,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杨敏安,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郑慧与被告占小青、杨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郑慧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慧撤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已减半),保全费2303元,合计5627元,由原告郑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