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王宝宽、张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王宝宽,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代表人:吴春林。委托代理人:苏晓鹏。委托代理人:吴伟盛。被执行人:王宝宽,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张力,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山。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王宝宽、张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