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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许某。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许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张某扶养费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0000元扶养费,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许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登记信息。现查明本院另案于2016年2月19日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在泰州市姜堰区机关事务局的工资收入(预留1000元用于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待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参与分配2016年10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通知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 进审判员 姚铁林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