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恢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恢4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569-58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7497-9代表人:邵园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483002-X法定代表人:孙利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商特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被执行人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申请费24670元、执行费593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区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已受偿4441811.27元。现被执行人宁波大地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恢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