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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应磊与乍俊德、淄博华平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磊,乍俊德,淄博华平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世弘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应磊。被执行人乍俊德。被执行人淄博华平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弘兴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应磊申请执行乍俊德、淄博华平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盛世弘兴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民初字第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亚山执行员  贾冉亚执行员  冯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