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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031号

某有限公司申请王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31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有限公司与王、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遥县公证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向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