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3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刘军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刘军,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刘军,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刘军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9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刘军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52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小平自愿将其名下的房屋一套及神木县房屋一套抵债于申请执行人王刘军,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含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上述两套房屋的剩余房贷及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王刘军承担;由被执行人张小平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两套房屋交付于申请执行人王刘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或不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