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2民初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礼光诉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厂区项目经理部及第三人陈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光,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厂区项目经理部,陈红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22民初第1254号原告王礼光,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代理人彭洁茹,系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普定县马官镇太平村(普定县经济开发管委会四楼)。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法定代表人陈庆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刚,系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厂区项目经理部,普定县马官镇太平村(普定县经济开发管委会四楼)。负责人陈红勇。第三人陈红勇,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原告王礼光诉被告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厂区项目经理部及第三人陈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熙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告王礼光所提供被告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厂区项目经理部的住所地普定县马官镇太平村(普定县经济开发管委会四楼),该地址没有被告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厂区项目经理部,本院对原告进行释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厂区项目经理部的其他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是否存在有被告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厂区项目经理部。本院认为,原告王礼光所提供被告贵州博大包装有限公司厂区项目经理部的住所地不具体明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礼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熙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