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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6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蔡信良 曾庆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蔡信良,曾庆凤,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6372号原告: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程贯正,经理。被告:蔡信良,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伊宁市。被告:曾庆凤,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伊宁市。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牛志刚,经理。原告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信良、曾庆凤、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46元,减半收取计2723元,由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