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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阮明亮与周倜、漳州市景晨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明亮,周倜,漳州市景晨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846号申请人阮明亮,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漳州市长泰县。被执行人周倜,男,汉族,1965年4月23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景晨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周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倜,漳州市景晨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阮明亮与被执行人周倜、被执行人漳州市景晨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被其它执行案件查封、拍卖,等待参与分配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8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