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许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白某某,许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许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许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查控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不能使本案按期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