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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许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白某某,许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许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许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查控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不能使本案按期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