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才与李希荣、王婉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才,李希荣,王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郑才,男,1951年6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希荣,男,1942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婉芬,女,1943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郑才与李希荣、王婉芬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希荣、王婉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龙民一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