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邢金艳与孙平、杨敬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金艳,孙平,杨敬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邢金艳,女,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立波,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孙平,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杨敬涛,女,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净月开发区。原告邢金艳与被告孙平、杨敬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金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立波、被告杨敬涛、被告孙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金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孙平与邢金艳共有房屋在售楼处登记在杨敬涛名下的行为无效。2.依法判令杨敬涛返还不当得利楼房一处,位于长春市长影世纪城对面“远洋戛纳小镇”×面积135平方米,价值1290727元。事实和理由:邢金艳与孙平系夫妻关系,孙平于2015年7月11与吉林森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远洋戛纳小镇项目二期10+1叠院园林景观工和绿化转包合同”,转包价款为1581751元,截止2015年7月31日,森禾公司欠孙平苗木款509237元,后经协商,双方达成用房抵顶苗木款的协议,森禾公司用一套价值1290727元的商品房抵顶苗木款,孙平在未经邢金艳的同意下,擅自将此房登记在杨敬涛名下,邢金艳多次找孙平、杨敬涛要求将房屋变更至自己名下被拒绝。邢金艳在与孙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收入及合法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平无权擅自处分抵顶账目的房产,杨敬涛所得房产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孙平辩称,房屋登记在杨敬涛名下是用来抵账的,现我同意将此房变更至邢金艳名下,此房为我与邢金艳的共同财产。杨敬涛辩称,我同意解除与孙平的抵账协议,将抵账房变更至原告邢金艳名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邢金艳与孙平系夫妻关系,孙平于2015年7月11与吉林森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远洋戛纳小镇项目二期10+1叠院园林景观工和绿化转包合同”,工程价款为1581751元,2015年8月15日吉林森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平签订了抵房协议,约定吉林森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价格为1290727元的商品房抵销所欠孙平苗木款509237元,所余资金781490元作为吉林森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付给孙平的工程款。所抵商品房为远洋戛纳小镇,房屋代码为×,房间号为×,房屋金额为1290727元。孙平在未经邢金艳的同意下,擅自将此房登记在杨敬涛名下,邢金艳多次找孙平、杨敬涛协商款果,提起告诉。本院认为,孙平与邢金艳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合法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平将房屋登记在杨敬涛名下的行为,侵犯了邢金艳的财产权,虽孙平与杨敬涛均称该登记行为属于抵账,但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杨敬涛无合法依据取得此房相关权利,属不当得利。孙平与杨敬涛转让房屋并将此房屋的票据登记在杨敬涛名下的行为,侵犯了邢金艳的财产权,该行为无效,杨敬涛现未占有争议房屋,故邢金艳的要求其返还争议房屋的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平、杨敬涛将远洋戛纳小镇,房屋代码为×,房间号为×的抵账房登记于被告杨敬涛名下的行为无效。二、被告孙平、杨敬涛协助原告邢金艳将远洋戛纳小镇,房屋代码为×,房间号为×的抵账房登记于原告邢金艳名下。三、原告邢金艳其他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1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平、杨敬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红审 判 员 姜丽凤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