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猛与王俊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王俊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5民初2572号原告:王猛,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俊娜,1990年2月20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浙江淘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猛与被告王俊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猛、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猛诉称,2016年5月15日,原告在淘宝网上购买了由被告王俊娜经营的淘宝店铺盛新车业销售的新款老年代步车,共计金额16000元。原告收到产品之后发现产品做工粗糙,质量很差,被告王俊娜在网页宣传新款老年代步车中多次使用“最新款”、“全网最低”、“顶级安全指数”、“极致体验”以及在网页上用大篇幅宣传“3C认证”并附有“最具影响力创新企业”、“优秀经销商”,但原告收到的产品并无任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而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到任何企业信息。在与被告王俊娜聊天中,被告承认自己是冒用了他人品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淘宝公司作为平台方,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为不合格产品提供了便捷的销售平台,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俊娜和淘宝公司返还货款16000元并赔偿损失48000元,合计6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双方承担。被告王俊娜未到庭,未答辩。被告淘宝公司辩称,1、本案诉争的交易双方是原告及被告王俊娜,淘宝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非网络交易的相对方,淘宝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淘宝公司与原告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且用户在注册和使用淘宝网时通过《淘宝网服务协议》确立了淘宝公司、卖家、买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了其在《淘宝网服务协议》的承诺,不应予以支持。2、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原告没有��据证明淘宝公司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犯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猛通过淘宝账号为“来自星星的小小的购物狂”的名义于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5日在淘宝网络平台购买了被告王俊娜以淘宝店铺“盛新车业”名义销售的老年代步车1辆,价款共计16000元,该笔交易订单号为1892344499651757、1891723540521757、1893857152021757、1895074889351757、1899929934451757、1899939857791757、1903774747201757、1903904164211757。后王俊娜以“盛新车业”的名义通过物流(单号为0005855)运输的方式交付了该车。原告因发现其所购买的涉案产品质量差,涉嫌夸大宣传,遂向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报,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12日出具回复意见为:被告王俊娜开设的网店与山东盛新车业有限公司无关,建议联系淘宝网处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查明,用户在注册成为淘宝公司经营网站会员时需签订《淘宝网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六条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中约定:您了解淘宝平台上的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且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淘宝平台仅作为交易地点;淘宝平台仅作为您获取物品或者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但淘宝无法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各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中各项义务的能力;您应自行谨慎判断确定相关物品或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在诉讼过程���,淘宝公司提供了被告王俊娜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上述事实,有订单信息截图一份、产品宣传截图一份、货物运输协议一份、王俊娜身份信息截图一份、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王猛同志投诉举报的答复函”一份、原被告旺旺聊天截图一份、淘宝公司营业执照、淘宝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本院对原告王猛所作询问笔录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王俊娜销售的老年代步车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假冒他人的��产厂名,且在店铺页面上宣传该老年代步车为“顶级安全指数”、“最新款”、“3C认证”等,被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以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俊娜返还货款16000元,赔偿损失48000元,合计6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涉案卖家的真实信息,包括商家的营业执照、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卖家利用淘宝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俊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猛货款16000元,并赔偿原告王猛48000元,合计64000元。二、原告王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所购的老年代步车退还给被告王俊娜。三、驳回原告王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王俊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