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刘霄、新余市丰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霄,新余市丰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刘霄,男。被执行人新余市丰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宜县钤东街道办事处洞源村法定代表人:干路明。本院在执行刘霄与新余市丰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余市丰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