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1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丹丹与赵焕章、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丹,赵焕章,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148-1号申请执行人杨丹丹,女,汉族,1985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赵焕章,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生,住山阳区。被执行人杨华,女,汉族,1976年1月14日生,住山阳区。本院在执行杨丹丹诉赵焕章、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文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