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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2016)皖1323执781号一案中,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君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段学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