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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会平与张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平,张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平,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子军,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会平申请执行张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26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