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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叶祖德、陈海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祖德,陈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叶祖德,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陈海萍,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祖德与被执行人陈海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陈海萍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