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1执21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刘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春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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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刘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1执21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与刘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春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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