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6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秀平组织卖淫��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秀平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679号罪犯王秀平,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温龙开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秀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同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曹娜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李芳毅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王秀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秀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10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秀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