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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麻小瑞与榆林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分公司、李志雄、赵燕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小瑞,李志雄,赵燕则,榆林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976号申请执行人麻小瑞,女,199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志雄,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燕则,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榆林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怀春,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3959号民事判决书,麻小瑞申请执行李志雄、赵燕则、榆林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款530929.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50元、执行费774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29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