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邰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0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邰某,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公安局看守所。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蕊、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邰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付某、共计8.5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邰某辩称,2016年1月份,在锡林浩特市麦士迪附近卖给付某0.6克冰毒500元,现金支付。2月在东风大酒店附近卖给付某0.6克冰毒600元,是支付宝转账支付。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毒品交易均予以否认,称2015年没给付某卖过冰毒毒品,支付宝转账的是和付某二人打游戏时候转的游戏钱等。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邰某在锡林浩特市宾旺旅店附近(东方大酒店附近)向付某出售毒品冰毒0.6克,付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500元。2、2016年2月6日,在锡市“麦士迪”酒吧附近被告人邰某向付某出售毒品冰毒0.6克,得款500元。3、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邰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二人驾驶车辆同往河北省万全县。在该县服务站附近被告人邰某离开张某某,向贩毒人员购买部分冰毒。2月24日凌晨回到锡林浩特市,在被告人邰某住处宾旺旅店005号房间,与张某某吸食了部分冰毒,后又叫来付某吸食了部分冰毒,张、付二人先后离开后又约来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在被告人住处当场查获分装好的部分毒品,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3.713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邰某为贩毒人员。2、被告人邰某的供述与证人付某陈述相互吻合、互相印证,充分证明了被告人邰某卖给付某毒品的犯罪事实经过。3、锡市公(禁)扣字(2016)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各一份,搜查笔录一份,提取笔录一份,手机一部、电子称一个、冰壶一个、透明塑料袋20个、扣押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进行贩毒、吸毒现场情况。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公禁毒鉴(毒品)字(2016)034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从被告人邰某住所查获的白色晶体(1大包、6小包)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量3.713克。锡林浩特市公安局(2016)第00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显示对被告人邰某的尿样进行现场检测呈阳性,证明被告人邰某为吸毒人员。5、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付某向被告人邰某通过手机支付宝支付毒资的事实。6、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内蒙古公安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查询记录、调取户籍前科资料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冰毒累计4.9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邰某贩卖、吸食毒品,以贩养吸,手段隐蔽,对于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对于被告人邰某在2015年10月29日、11月1日、11月6日、11月8日贩卖给付某几起贩毒行为的指控,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为打击贩毒,保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苏乙拉图代理审判员 张 然人民陪审员 张 耀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