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执01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彭某与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细老屋冲组、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细老屋冲组,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1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某。法定代表人邓金艳,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细老屋冲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细老屋冲组。负责人邓文,组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负责人王建立,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细老屋冲组、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细老屋冲组、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某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彭某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细老屋冲组、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蓝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