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6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基华 杨香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张基华,杨秀香,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6370号原告: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程贯正,经理。被告:张基华,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被告:杨秀香,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被告: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牛志刚,经理。原告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基华、杨秀香、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93元,减半收取计2596.5元,由章丘大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